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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1:20:50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08 月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建
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出现严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
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
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
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所列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
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投项目计划填写申
请单,由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并联签,由财务部执行。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
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该收购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股东会在决策时,遵循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等程
序、回避制度,在召开股东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该关联交易。未能按要求进行披露,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重新召开股东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
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
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
者用于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
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
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
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
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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