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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1:21:22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由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以及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以下合称“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 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
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等。
公司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
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
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字确认。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因职
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前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负责汇总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五)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
十股以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八)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 司应当在上述重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依据信息 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提供知情人名单的相关要求。明确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如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如有)需明确
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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