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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智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08月版)

公告时间:2025-08-27 21:21:22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08 月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
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规则;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及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
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
资助):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十二)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 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按照上述第(十四)项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
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十四)项第 3 点或者第 5 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上述第
(十四)项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七)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八)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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