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智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1:20:50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08 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
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
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办公室为公司管理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
司重大经营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
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出售、置换股权或不动产等重要资产;
(二) 对原有生产设备的重大技术改造;
(三) 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四) 新建生产线;
(五) 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委托理财等);
(六)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七) 债权、债务重组;
(八) 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其他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
事项、与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
策管理事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
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
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的,应遵守下列审批程序:
(一) 公司经理有权决定满足下列标准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或者绝对金额未达到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或者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未达
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者绝对金
额未达到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未达到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者绝对金额未
达到 100 万元。
(二) 超过上述标准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应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三) 公司发生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的对外投资仅达到上述第 3 点或者第 5 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免于按照本条
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四) 公司发生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重大经营与投资项目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以及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
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按照严格的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
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
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
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条第三款或者第
四款标准的,适用第十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拟对外实施涉及本制度所述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前,应由提
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董事办公室、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财
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
议审议批准后,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
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本制度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
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
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
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
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
证等条件);
(五) 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