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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1:30:41

证券代码:300226 证券简称:上海钢联 公告编号:2025-063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
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
关制度。为更好地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上述修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办理上述事项之目的,向市场监督管
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事宜,授权期限自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登记、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 “股东会”
(涉及多处修订,故不单独列明) (涉及多处修订,故不单独列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章 章程。
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司。 公司。
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100006317557680。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民币普通股 1,000 万股,并于 2011 年 6 月 8 日在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 万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并于 2011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变更方法由董事会确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的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
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公司设
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15,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
金额为 1.00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法》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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