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1:36:58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及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中,所属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履行上市公司规定程序后制定本制度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负责内部审计的机
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和人员对本企业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
健全相关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
部审计领导体制。党委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审机构设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增强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内审机构对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内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听取内
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负责监督工作的班子
成员协助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
师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总审计师任职人选应具备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
董事会的专门机构。内审机构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关键领域、重点事项每年至少向党委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能力,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
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应当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内审机构负责人。
内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企业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各级企业应当配合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机构的工作。不宜通过被审计企业(对象)评分
等方式对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
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
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
会购买审计服务,其中,涉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内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服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要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监督与质量控制,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内审机构负责制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学习和培
训计划,纳入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内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条 内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构建符合上级部门监管要求和企业治理需要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对公司、下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下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下属公司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下属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下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下属公司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下属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审计;
(十一)对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点领域以及公司党委安排的关注项目,适时开展事前审计或事中监督审计;
(十二)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涉企重点事项、改革重组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影响公司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十三)协助董事长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十四)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报备;
(十五)根据国家、上级部门和企业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审机构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企业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规并造成损失的被审计企业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企业和个人,可以向企业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机构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制定审计工作“五年轮审规划”,每五年至少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审计一次。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下属公司任职期限大于一年的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至少审计一次。公司应当加强各类审计的融通和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审机构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
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审机构出具,经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与外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
或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中推动落实中方审计权限。内审机构对所属境外企业的审计,应聚焦境外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围绕境外经营投资重点领域以及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大额采购等重要事项,对重大决策机制、重要管控制度和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主要通过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采取在境内查阅、审核、分析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实施,必要时赴境外进行现场核查和审计取证。
第二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
纪违法问题线索,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及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审机
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部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内审机构应当围绕“五年轮审规划”及企业年
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三十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
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内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
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