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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化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21:54:23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2、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4、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九时前将该时点前发布的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证券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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