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想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7 22:14:48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确保董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在内;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视具体工作情况决定设立工作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具体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及代表公司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等提交提名委员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等提交提名委员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的总经理候选人,总经理提名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等提交提名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向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五)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是否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适宜任职的情形等。
提名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五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主任委员的提议举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会议 3 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可以采
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应当明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在确保每位委员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也可通过视频、电话会议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采用举手、书面投票或电子通讯方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评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本人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披露该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并申请在表决时回避。如果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一致认为该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本次表决。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前述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并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三条 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的人数少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