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泰山石油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7 22:24:50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注 1: 规则依据一列的法规名称对应全称如下:
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2.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2024.12.27)
3.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4.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03.28)
5.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03.27)
6. 《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03.28)
7. 《独董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03.27)
8. 《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5.03.27)
9.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修正)
10.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修订)
11.《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注 2: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本章程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同时,除下述表格所列示的条款之外,部分条款仅进行文字调整,例如,将条款中的数字由原来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调整为采用中文数字表示,将“或”修改为“或者”,“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将法律法规统称“有关监管规则”等,不涉及实质修订。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
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 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股东、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
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并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以“鲁体改生字[1992]第 177 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山东省人民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银行”) 以“鲁体改生字[1992]第 177 号”文件批准,以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现在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913700001664087275。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1664087275。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SINOPEC Shandong Taishan Petroleum CO., LTD. 英文:SINOPEC Shandong Taishan Petroleum CO., LTD.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0,793,320 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0,793,318 元。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如下:
(一)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时,董事长同时担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二) 董事长辞任的,在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担
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前,由总经理暂代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辞任或者发生其他不能暂代的情况,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选的 1 名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暂代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对股东、公司、党委成员、董事、监事、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
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
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
益共享原则,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实现专业化、规模 利益共享原则,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实现专业化、
化的持续发展。 规模化的持续发展。为确保经营宗旨实现和强化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