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泰山石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版)
公告时间:2025-08-27 22:25:23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组织机构......3
第三章 职责权限......4
第四章 议事规则......9
第五章 履职保障......11
第六章 附则......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要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1 名,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的独立董事中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有关监管规则;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监察或者宏观经济等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有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处理复杂的财务及
经营方面的问题。
(四)严守法纪,依照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积极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以权谋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工作支持,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履行有关监管规则赋予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本章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并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对于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外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解聘工作,对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议启动选聘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形成审议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负责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按适用的标准检查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二)在审计程序开始前,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的性质、范围及其汇报责任。
(三)根据工作需要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如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任何须采取行动或者须改善的事项时,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五)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主要包括:
(一)监控公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流程。
(二)审阅公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意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重点包含以下事项:
1. 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研究财务会计报告中所反映或者需反映重大或者异常事项,并应适当参考由公司会计及财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2. 审阅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及估计是否发生变更,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审阅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重要判断的事项。
4.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审核账目后要求作出的重大调整。
5. 审阅公司持续经营的假设或者任何保留意见。
6. 审阅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有关监管规则。
(三)讨论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后提出的问题。
(四)审阅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或者管理建议书,及针对公司财务或者内部控制向管理层提出的疑问,确保管理层及时做出回复并审阅该回复。
(五)定期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的财务报告沟通,每年至少与外部审计机构召开 1 次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的工作与沟通,并负责监察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
(二)与管理层讨论并评价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和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有关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三)主动或者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事
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每季度听取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汇报。
(四)确保公司审计部门有足够的资源运作。
(五)检查及监察公司审计部门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七)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接收、处理有关会计、审计、内部监控或者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的投诉或者匿名举报,并保证其保密性,使公司可对有关事项进行独立公平的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于外部审计机构的以下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外部审计机构,连续 2 年变更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外部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外部审计机构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外部审计机构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条 针对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如不能指定,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阅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等。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以上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公司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相关会议文件送交审计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发出。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主任委员的确认,议程及会议有关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