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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翎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3:00:58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
(六) 邮寄资料;
(七)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以适当方式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和工作规范。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二条 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八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
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 公司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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