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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翎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3:00:41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总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在 50%以下,但出现以下情况也认定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1)公司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公司的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可以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监事一人,不设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包括:
(一)任命全资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二)全资子公司股东其他审议事项的决定权。
第八条 全资子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若干人、财务负责人一人。
第二章 “三会”管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审计委员会。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设置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公司主要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监事)/审
计委员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一)每年 4 月 30 日前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召开年度董事会,
履行以下程序:
(1)审议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审议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议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和弥补亏损预案;
(4)批准子公司职工报酬和福利议案;
(5)审议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子公司年度股东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须先于公司召开审议年度报告董事会前 20 日召开子公司股东会;子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1)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和弥补亏损预案;
(4)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子公司股东会批准的事项。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及“三会“制度,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能
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各控股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五)控股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推荐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在子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执行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四)控股子公司不设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五)公司总裁(总经理)有权推荐控股子公司经理、副经理候选人,经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聘任,在子公司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
(六)公司总裁(总经理)有权推荐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经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后聘任。其任职期间,同时接受总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控股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决议(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一)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二)控股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对子公司内部控制作出自我评估报告,报告的内容还需包括:内部控制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设置和人员履职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对内部控制有关工作的安排、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等。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编制本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控股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来年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完成数及来年计划完成数。
(二)本年度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来年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本年财务收支的情况及来年计划,包括:

(1)营业收入完成情况及计划;
(2)营业成本支出及计划;
(3)管理费用实际支出及计划;
(4)销售费用实际支出及计划;
(5)财务费用实际支出及计划;
(6)制造费用实际支出及计划;
(7)本年原材料及物资采购情况及来年计划;
(8)本年生产情况及来年计划;
(9)设备及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及维修计划;
(10)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11)客户开发计划;
(12)各方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计划。
各控股子公司在拟订年度经营计划时,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及实际经营状况,对上述所列计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
第十六条 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来年经营计划经子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天内,提供上一季度及当年 1 月份至上季度末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天内,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对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了本公司生产及销售情况外,还应包括行业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控股子公司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
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子公司经营政策的改变需经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批准,对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政策改变需报公司履行批准程序:
(一)子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明确各经营环节风险控制职责和相关责任人,子公司经理为经营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
(1)子公司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对该合同执行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子公司必须将与经营合同对应的风险评估
(表)报告报该子公司董事会及总公司董事长和经理;
(2)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公司董事长、经理有权对子公司经营风险控制进行质询、查问、责成改正;对因风险失控造成的损失,公司有进行追究的权利;
(二)控股子公司签订的经营合同预计影响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时,必须报总公司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总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体制,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
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
导和监督。
(一)控股子公司一律不得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提供借款;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借款审批程序:由公司财务部审查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履行公司批准程序;
(二)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总监有权对控股子公司资金运作、流转情况进行监控,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控制、报告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三)控股子公司一次性处置资产 50 万元(含)以下时,必须及时报公司备案,同时向公司董事长、经理报告;控股子公司一次性处置资产 50 万元(不含)以上时,应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履行公司批准程序,同时向公司董事长、经理报告。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及报告:
(一)月度终了 5 日内将当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成本费用明细表”上报公司财务部;
(二)季度终了 10 日内将“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
“现金流量表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成本费用明细表 ”上报公司财务部,并附编报说明,同时提交季度财务分析报告;
(三)半年度报表在季度报表的基础上,增报上半年财务分析报告及预计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 7 月 15 日前送达。
第二十一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比照每一年度的财务预算,积极认真地实施经营管理,竭尽全力完成目标任务,特别要严格控制包括管理费用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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