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7:07:25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除非得到董事会的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所有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或路演;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或邮箱;
(五)网络互动平台;
(六)业绩说明会;
(七)现场参观或调研;
(八)其它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规定在信息披露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积极为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五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
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
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回应、妥善处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形成良好的关系;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
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室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职能部室及所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视情况做必要的专题
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问题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