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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7:07:25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
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以保本固定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委托理财产品为主,不得投资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风险
防范、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理财产品、规模
及期限,原则上须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12 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 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
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委托理财金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已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达到前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计算,适用第六条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
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
负责有关委托理财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
相关职责:
(一)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方案,提交公司财务
(二)划拨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建立委托理财台账,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跟踪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配合公司证券部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
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该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司履行审批流程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直接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后形成具体方案,并向公司相应决策机构进行汇报,在履行相关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公司决策机构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团队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机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每月向公司报告本月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等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应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合同、
协议等重要文件及有效凭证,登记委托理财台帐。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
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四)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财务部门
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
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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