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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08-28 17:10:04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
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签署离职交接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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