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旺科技: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17:23:07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章程》认定的人员范围。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或董事
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
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执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于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与继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继续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