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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8-28 17:55:57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按工作计划或委托要求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不受外界干扰,保持独立性。
(二)客观性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方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
(四)保密性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严守企业机密,不得泄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客观、公正,不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及保障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执行内部审计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二)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
计(包含离任审计);
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原则上是指:本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分支机构、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以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七)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本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提出处理意见及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计划:审计部应于每年初依据工作职责和管理需要,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准备:审计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初步了解后制订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委派审计工作组长,成立审计工作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部主管领导批准,审计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即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重新执行等方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工作组应当就审计有关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特殊情况除外)。
(四)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审计概况、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
审计工作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草稿,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审核,董事长最终审定。审计部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公司管理层,并跟踪被审计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
第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不包含《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问责管理办法》中审计问责的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配合审计检查和内部审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抗拒或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内部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审计发现中存在违反《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问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工作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要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管理细则遵照《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审计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谈论涉密信息;不在审计过程中随意承诺、答复不应该做出承诺、答复的问题和事项;不在审计结论做出之前对被审计单位定性、下结论;不得让非审计人员代管审计资料,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将审计资料外借。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制度或《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导致涉密信息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或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原《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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