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医疗: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18:14:29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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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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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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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