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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医疗: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18:14:33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即总裁,下同)、副经理(即副总裁,下同)
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接受审计委员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有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等。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第三方。
(三)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经历与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七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实行董事会聘任
制,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董事可聘任为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经理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全体董事1/2以上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由经理或全体董事1/2以上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一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经理的权限
第十二条 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日常工作,工作
职责具体为: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经理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具有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决策权。
第十五条 公司副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 副经理协助经理行使职权,受经理委托分管部分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 经理不能行使职权时,应委托 1 名副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部
分或全部职权。
第十六条 超越经理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
见。
第十八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经理办公会议是指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公司生产、经
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经理决策科学、合理,顺利推进各项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二十条 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召开 1 次;根据公
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经理办公室提前三天向各部门征集
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经理审批后发给参加会议的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
托 1 名副经理代为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参加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为: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所设之各经营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经理办公会议: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经理办公会由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经理办
公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及时向董事会报送。
第二十六条 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由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
第二十七条 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纪要等工作由经理办公室
负责。

第五章 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
会的监督、检查。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
日常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 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 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在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报告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三十条 经理应当每季度一次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都
由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
相联系,并参照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三条 经理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可以进行离任审
计。
第三十四条 经理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的,应根据情
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因违反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三)授意或指使公司造假账、隐瞒收入、经济指标失实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使企业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五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归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副经理、财务总监协助经理分管部分工作,依据经理授权的
权责开展工作,职责范围可参照经理职责相关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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