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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创新: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8:18:59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审计进行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 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三)至少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六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及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项目,制定审计实施工作计划;
(三)在实施正式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 15 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后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认后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
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对实施审计整改负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各业务部门按条线指导所属企业落实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整改负监督责任,建立审计问题台账,指定专人跟踪整改进度,对审计问题逐项销号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行为或重要风险隐患、内部控制缺失的,审计组可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意见,也可单独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需要给予党政纪要处分的,内部审计机构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出具处理建议,经党组织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给予处理、处罚。
审计发现领导或相关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经董事长批准,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该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述职报告。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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