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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畅银: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8:19:54

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5-064
债券代码:123175 债券简称:百畅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
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
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后,
公司监事会设置自然取消,公司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
应废止。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河南百川
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河护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修订前 修订后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 删除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 100,809,728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
比例、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434,750 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60,434,750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公司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 公司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可转债持有人在转 债”)的方式募集资金,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股期内自由或通过触发转股条款转股,将按照 自由或通过触发转股条款转股,将按照约定的转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 股价格转换为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转股产生的转股产生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注册资本增加,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定期办理
董事会定期办理注册资本增加事宜。 注册资本增加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修订前 修订后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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