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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畅银: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8 18:20:14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确定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
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
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必要时,战略
委员会可委托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承担投资评审小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按照如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
门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会委员负责。投资评审小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
项及相关会议材料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并提供给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七条 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非隶属于战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
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说明,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工作细则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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