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8:30:20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25-0062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
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公司对监事会进
行改革,监事会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一条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以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
标明面值。 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1,683,074 股,全部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为普通股。 801,683,07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他情形除外。 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