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普集团:拓普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8:32:3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之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关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层的要求,可以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本人交易本公司股份及持股情况,并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情况申请。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管理及处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所禁止交易时间或者发生《证券法》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交易事项时,本公司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汇报,并告知其禁止交易本公司股份的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
票时,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票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就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公司将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问询人 问询发出时间 年 月 日
请勾选下述一项或多项:
本人职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 (请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