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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仁东: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8:34:15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行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基本定义与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投资。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或者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秉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存放委托理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公司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
第七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除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审议额度。
第八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前述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预期收益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进行风险审核,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及时关注相关金融机构投资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操作。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章 核算管理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委托理财交易情况,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每月末向公司管理层报送委托理财余额。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每年年末或根据理财产品的实施周期,对委托理财进行全面盘点,按照委托理财管理办法审批要求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公司制定合理的监督机制,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资料进行法律审核,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法律风险。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合同的有效性、风险分担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对发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每季度末内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委托理财业务规范运作。
第十九条 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设定风险预警指标和阈值,实时监测投资项目的风险状况,当风险指标达到预警阈值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启动风险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为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应遵循分散投资原则,合理配置投资资产,原则上避免过度集中投资于某一品种、某一机构或某一行业。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将委托理财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类型、不同期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理财产品,实现投资组合的多元化。

第七章 保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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