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腾股份: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18:43:42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包括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配备了精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员,内审部作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审计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向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目的: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担保与关联交易、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董事会或总经理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总经理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4.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做详细记录。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或总经理。
6.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诉,总经理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总经理
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8.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内审部主任应在每年年度会议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述职报告。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公司内审部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单位部门业绩评价、人员调动安排等各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内部审计对有关问题的意见与评价。
第七章 内部审计执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当切实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做好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被审单位应当充分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落实专门场所,配备内审联系人员,及时提供内审所需资料等。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6.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委员会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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