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聚杰微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9:25:09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及第三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在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在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如有);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6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

聚杰微纤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