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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兴业银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9:32:46
公告编号:临2025-048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可转债代码:113052 可转债简称:兴业转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或要求对本次章程修订内容进一步做适当且必须的修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章程(修订案)尚需报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

附件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含修订痕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
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 第二条 本行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1988〕58 号), 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1988〕58 号),经中国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88〕347 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 人民银行以银复〔1988〕347 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
行,于 1988 年 8 月 22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 1988 年 8 月 22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福建省市场监督
并取得营业执照。 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本行已经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 本行已经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行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本 行 现 时 持 有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颁 发 的 本 行 现 时 持 有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颁 发 的
B0013H135010001 号《金融许可证》及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B0013H135010001 号《金融许可证》及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000158142711F 的《企业法人营 建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91350000158142711F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
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行于 2007 年 1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本行于 2007 年 1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证监发行字〔2007〕1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以证监发行字〔2007〕1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普通股 10.01 亿股,并于 2007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通股 10.01 亿股,并于 2007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含修订痕迹)
本行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 行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
〔2014〕1231 号文核准,发行优先股不超过 2.6 亿股。首期发行 〔2014〕1231 号文核准,发行优先股不超过 2.6 亿股。首期发行 1.3
1.3 亿股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第二 亿股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第二期发
期发行 1.3 亿股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 行 1.3 亿股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本行
于2018年12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8〕
2164 号文核准,发行优先股不超过 3 亿股,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2025 年 7 月 1 日,本行根据优先股赎回
条款和条件赎回全部优先股。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
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类别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
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
限制。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190,751 元。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62,840,072 元。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和《中国共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和《中国共
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 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总行设立中国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共产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发挥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 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支持本行的其他治理主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体依法行使职权。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含修订痕迹)
第九条 董事长为代表本行执行本行事务的董事,的并担任法
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本行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行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行承担民事
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行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同种类股份每股金额相等。 第十条 本行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本行的全部股份采用面额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 股,同种类类别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
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财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
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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