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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兴业银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

公告时间:2025-08-28 19:33:35

2025 年 9 月 17 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 会议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9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9 月 17 日
9:15-15:00。
会议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会议室主持人:吕家进董事长
一、宣读股东会注意事项
二、宣布会议开始
三、报告并审议议案
1.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 5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17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41
4.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的议案 ...... 155四、集中回答与议题相关的提问
五、议案表决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公司设会议秘书处,具体负责股东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股东要求发言或质询的,应当自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11 日)起先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报名,并通过书面方式提交发言或质询的问题,发言顺序按照登记时间先后安排。
股东提交的发言应包括股东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发言主题应与会议议题相关。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六、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在股东就本次会议议案相关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可进行表决。
七、现场会议表决前,现场会议登记终止,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有股份总数。
八、股东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网络投票规则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九、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十、本次股东会议案一《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四《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一、本次股东会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的情形。
十二、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会议进行过程中不得拍照,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会议的正常秩序。
十三、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四、公司董事会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文件一 审议议案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等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最新监管要求,本行拟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公司章程共 12 章、274 条。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议案附件。
本议案已于2025年8月28日经本行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本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或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和修订,办理公司章程修订报批、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专此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
附件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条款对照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含修订痕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本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章程。 制订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 第二条 本行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1988〕58 号), 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1988〕58 号),经中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88〕347 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 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88〕347 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银行,于 1988 年 8 月 22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 于 1988 年 8 月 22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福建省市场
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本行已经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 本行已经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
行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行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本行 现时 持有由 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颁发的 本 行 现 时 持 有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颁 发 的
B0013H135010001 号《金融许可证》及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B0013H135010001 号《金融许可证》及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含修订痕迹)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000158142711F 的《企业法人营 福 建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91350000158142711F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
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行于2007年1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证监发行字〔2007〕1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10.01 亿股,并于 2007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行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
第三条 本行于2007年1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1231 号文核准,发行优先股不超过 2.6 亿股。首期发行
以证监发行字〔2007〕1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1.3 亿股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第二
普通股 10.01 亿股,并于 2007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期发行 1.3 亿股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
本行于2014年11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 本行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
〔2014〕1231 号文核准,发行优先股不超过 2.6 亿股。首期发行 〔2018〕2164 号文核准,发行优先股不超过 3 亿股,于 2019 年 4
1.3 亿股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第二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2025 年 7 月 1 日,本行根据
期发行 1.3 亿股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 优先股赎回条款和条件赎回全部优先股。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
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类别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
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
利受到限制。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190,751 元。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62,840,072 元。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含修订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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