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保:偿付能力报告摘要节录(2025年半年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9:33:18
偿付能力报告摘要节录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PACIFIC INSURANCE (GROUP) CO., LTD.
2025 年半年度
公司简介和报告联系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CHINA PACIFIC INSURANCE (GROUP) CO., LTD.
公司法定代表人: 傅帆
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 号
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 96.20 亿元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 000013
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91 年 5 月 13 日
公司经营范围: 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各类国内、
国际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
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
公司报告联系人: 黄丹燕
办公室电话: 021-33968093
移动电话: 13764517031
传真号码: 021-58792445
电子信箱: huangdanyan@cpic.com.cn
目 录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 1
二、集团基本情况 ...... 2
三、主要成员公司经营情况 ...... 4
四、偿付能力报表 ...... 5
五、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 6
六、风险管理能力 ...... 7
七、风险综合评级 ...... 11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本报告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1.各位董事对本报告的投票情况
董事姓名 赞同 否决 弃权
王他竽 √
陈 然 √
陈 欣 √
林婷懿 √
罗婉文 √
金弘毅 √
周东辉 √
赵永刚 √
姜旭平 √
黄迪南 √
傅 帆 √
路巧玲 √
John Robert Dacey √
合计 13
填表说明:按董事审议意见在相应空格中打“√”。
2.是否有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对此存在异议
(是□ 否■)
二、集团基本情况
集团股权结构、股东及其变动情况
1.股权结构及其变动(单位:股)
期初 报告期内增减(+,—) 期末
数量 比例(%) 发行新股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其他 小计 数量 比例(%)
1、人民币普通股 6,845,041,455 71.15 - - - - - 6,845,041,455 71.15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H 股) 2,775,300,000 28.85 - - - - - 2,775,300,000 28.85
4、其他 - - - - - - - - -
合计 9,620,341,455 100.00 - - - - - 9,620,341,455 100.00
2.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单位:股)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报告期内增减(+,-) 质押或冻结的 股份种类
股份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28.82% 2,772,670,817 +54,460 - H 股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14.05% 1,352,129,014 - - A 股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13.35% 1,284,277,846 - - A 股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6.34% 609,929,956 - - A 股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87% 468,828,104 - - A 股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82% 271,089,843 - - A 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2.27% 218,698,985 -53,321,375 - A 股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69% 162,718,700 +2,718,700 - A 股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95% 91,868,387 - - A 股
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0.95% 90,949,460 - - A 股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上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者为一致行动人。经本公司询问并经
相关股东确认,除此之外,本公司未获知上述股东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注:
1、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未发行优先股。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 股)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H 股)的登记股东名册排列,A 股
股东性质为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账户性质。
3、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为代客户持有。因联交所并不要求客户向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申报所持有股份是否有质
押及冻结情况,因此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无法统计或提供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的规定,当其持有
股份的性质发生 变 化(包括股份被质押),大股东要向联交所及公司发出通知。截 至 报告期末,公 司未知悉大股东根 据《 证券及期货条 例 》第 XV 部发
出的上述通知。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