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江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9:39:06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管理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登记、整理、存档。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 部门、子 (分) 公司、中介机构等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公司向其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派驻的董事应做好其所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所派驻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证券管理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联系证券管理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一) ,由证券管理部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
(五 )发行证券 ;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回购股份 ;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 (一)项 至第 (六 )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见附件二)。有关内幕信息所涉及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当日填写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以签订保密协议或发送《信息披露要求告知书》(见附件三)等方式,督促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履行其自身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同时督促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工作。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负责妥善保管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已送达档案,依据监管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所涉及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分)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 子(分) 公司之间的流转, 由内幕信息
原持有部门、子(分) 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子(分)公司,并在证券管理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证券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应第一时间在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
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作为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管理,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因其相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