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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亭酒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8 19:42:13
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根据成员推荐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前述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与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
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成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一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成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成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成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成员(含有利害关系成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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