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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建:中国核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9:51:52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五)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与投资者沟通的
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
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
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
部门,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各项日
常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制度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工作;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电话会议、路演以及反向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九)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数量、构成及变动等情况,供决策层参考;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时,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内部运营的相关资料;参加公司内部运营的工作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
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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