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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20:08:14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运营状况,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评价。
第六条 内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并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领导之下,
第七条 内审部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内审部的职能是: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审计形式:
1、财务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公司下属各分公司以及其它所属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资金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2、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审计:审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3、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审查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4、离任审计:公司所属单位总经理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5、工程项目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新建、改扩建、大修、装修等项目的概算、预算、付款、决算进行审计;
6、专项事项的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内控审计:审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8、后续审计:在内审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及时有效地采取改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进行审查;
9、临时性的审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尤其应包括: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购买和出售资产、重要的对外担保、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募投(预算)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业绩快报、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 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六条 内审部在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1、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2、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对有关文件、资料、实物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被审计单位须指派专人配合工作,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3、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4、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5、根据管理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意见;
6、对被审计单位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
7、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8、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合理或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罚措施;
9、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对象和审计时限

第十七条 审计对象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各分公司以及其它所属机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 内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1、对公司所属单位实施至少两年一次的财务、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审计;
2、当公司所属单位总经理岗位发生变更时,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3、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注和急需处理的问题,进行临时性审计。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在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选择审计对象,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制定具体审计项目的工
作计划及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2、对已批准的审计项目,内审部将审计通知书于实施审计工作前,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发给被审计单位,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收;
3、对临时性的审计项目,内审部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申请签发审计通知书;
4、内审部在开展审计业务时,要进行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
5、在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反映客观的工作底稿,并保证其真实性;
6、现场审计终结后,内审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7、内审部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
8、将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签发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送交内审部。内审部负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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