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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20:08:14

证券代码:301006 证券简称:迈拓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
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备案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如下:
1、修改“监事、监事会”以及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相应条目编号顺延;
除前述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出具的《关于同意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5 号),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5 号),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82 万股,于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82 万股,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21 年 6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
票代码为 301006。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资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10名自然人及1名合伙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孙卫国、杨荣福、沈激、业,上述股东在江苏迈拓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于 2017 葛建平、唐绪锦、路兵、吴正新、赵家事、陈渠、年 12 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以其拥有的江苏 辉金鹏、南京旺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公迈拓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10月31日审计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00,000 股、面额
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 10,000 万股。 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其他方式。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的标的。 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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