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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生医疗: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20:13:44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
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的
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13) 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4)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5)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6)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7)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18)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9)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20)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21) 公司有关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的有关方案;
(2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5)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9)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 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确
认,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 应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1) 重大资产重组;
(2) 高比例送转股份;
(3)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 要约收购;
(5) 发行证券;
(6)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7) 回购股份;
(8)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发生上述第(1)至(7)项所列事项的, 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
包括下列人员:
(1)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5)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
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6)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7) 前述(1)至(6)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8)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和父母。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1)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或岗位(如有), 联系电话, 与上市公司的
关系;
(3)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4)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5)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
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
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当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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