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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生医疗: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20:13:44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
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核心技术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股东;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
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
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
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
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应披露的信息, 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釆用外文文本的, 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公司披露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
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
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不得含有祝贺、
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
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
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
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四)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的收购报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
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
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
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二) 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
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
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
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
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
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
况和财务信息, 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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