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28 20:15:28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7
第一节 股份发行......7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8
第三节 股份转让......10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10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10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4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5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8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20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21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4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9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29
第二节 董事会......33
第三节 独立董事......3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2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44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
第二节 内部审计......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7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8
第一节 通知......8
第二节 公告......9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11
第十章 修改章程...... 13
第十一章 附则...... 13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杭州平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47450789616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2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 万股(以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Hangzhou Anysof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上城区九盛路9号A18幢5楼518室,邮编:3100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528,29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做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
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勇于挑战技术和市场的变化,追求产品创新和运营卓越,为全体股东和公司员工谋取最大合法权益,成为具有竞争优势的股份制公司。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出版物出版;网络文化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音像制品制作;电视剧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建设工程施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通信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光缆制造;光纤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智能家庭网关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音响设备制造;数字家庭产品制造;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光电子器件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线、电缆经营;光学仪器销售;光纤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缆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终端测试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通讯设备修理;物联网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广播影视设备销售;电子真空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真空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云计算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体育消费用智能设备制造;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电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影视录放设备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器设备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化妆品零售;金属工具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为杭州齐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齐智投资”)、杭州中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科技”)、郭庆、陈国才、陈航、吴剑鸣、程峰、毕义国、章征宇、卜佳俊。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8 月 24 日,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
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份总额为 3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具体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郭庆 10,602,000.00 35.34
齐智投资 6,417,000.00 21.39
陈国才 3,348,000.00 11.16
陈航 2,232,000.00 7.44
吴剑鸣 2,100,000.00 7.00
中鑫科技 1,506,000.00 5.02
程峰 1,395,000.00 4.65
毕义国 1,116,000.00 3.72
章征宇 837,000.00 2.79
卜佳俊 447,000.00 1.49
合计 30,000,000.00 100.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9,528,29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39,528,294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