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佛塑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20:22:35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5-48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5 年 8 月 27 日,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修改相关配套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配套制度如下:
变更 是否提交股
序号 制度名称(修改后)
情况 东大会审议
1 《公司章程》 修改 是
2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改 是
3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改 是
4 《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改 是
5 《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修改 是
6 《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修改 是
7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改 是
《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与投资审议委员会工作
8 修改 否
细则》
9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改 否
10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改 否
11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改 否
12 《公司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改 否
13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修改 否
14 《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修改 否
15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 修改 否
16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修改 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17 修改 否
其变动管理制度》
18 《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修改 否
19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修改 否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详见附件,其他各项制度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制度全文。
本次拟修改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除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制度外,其他配套制度自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条款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10 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2000]3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会)以证监发行字[2000]36 号文批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500 万股,于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2000 年 5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股 9500 万股,于 2000 年 5 月 25 日在
所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6742.317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6742.3171
万 元 , 实 收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万元。
96742.3171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选举
产生的董事长同时担任,董事长辞任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新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增)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经理(对应公司职务:公司总裁,下
负责人。 同)、副经理(对应公司职务:公司
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对应公司职务:公司财务总
监,下同)。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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