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佛塑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20:23:16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数据和信息的管理、网上申报及定期检查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根据《公
司章程》等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深交所将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股东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前述第
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
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帐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
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报证券监管机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于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