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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20:28:29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缺陷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缺陷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缺陷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缺陷的定性认定标准如下:
(一)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舞弊行为;
(二)公司因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已上报或披露的财务报告;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和内审部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五)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错报,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第八条 公司层面认定的缺陷以税前净利润、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为参考指标进行缺陷的定量认定标准:
(一)重大缺陷
1.财务报告层面重要性水平,一般情况,以税前利润的 5%为标准,即大于税前利润 5%的缺陷;
2.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企业资产总额 0.25%以上的缺陷;
3.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企业销售收入 0.5%以上的缺陷。
(二)重要缺陷
1.会计科目层面重要性水平,一般情况,以税前利润的 2.5%(一般为报表层面重要性水平的 10%到 50%)为标准,即大于税前利润 2.5%且小于 5%的缺陷;
2.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企业资产总额 0.125%以上且小于 0.25%的缺陷;
3.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企业销售收入 0.25%以上且小于 0.5%的缺陷。
(三)一般缺陷
1.低于上述重要性水平的其他潜在错报和漏报金额的缺陷;
2.小于上述缺陷以外的缺陷;
3.小于上述缺陷以外的缺陷。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缺陷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缺陷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缺陷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缺陷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发生多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缺陷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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