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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赛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20:29:52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
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 、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的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
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
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
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
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
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等活动,公司
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
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
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签署承诺书。
投资者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如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应在承诺书上加盖机构签章。
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
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
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
在干扰公司会议进程、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等不正当行为的,公司有权行使制止权和沉默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
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
主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
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目、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对监督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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