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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飞凯达: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20:58:13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的领导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的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与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达到或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兼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但董事长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长应回避审批,如关联交易金额在总经理审批权限可由总经理审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直接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决定下列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授权总经理审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1%以下且绝对值金额低于 1000 万元的审批权限;
(二)授权总经理审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且绝对值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的贷款。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使本规则第四条第(一)、(二)、(八)、(十三)、(十五)项所规定的职权。上述授权应遵循公开、适当、具体的原则,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董事长要求可以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视具体情况于适当时间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但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或全体董事同意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应向全体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会议、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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