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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帝科技: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8 21:02:50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第二条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雄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变 公司由深圳市雄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深圳市雄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原 更设立,深圳市雄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市 有股东即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业执照号为 91440300192328114W。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192328114W。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552.469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663.2691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552.4691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8,663.
股,全部为普通股。 2691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公司触及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
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的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月;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
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
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
为,但依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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