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21:04:43
证券代码:300814 证券简称:中富电路 公告编号:2025-086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的条款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相关条款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2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用代码为9144030075568456XX的《营
并取得《营业执照》。 业执照》。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注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3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会”)批准/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币普通股4,396.00万股,于2021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396.00万股,于
年8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8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以下称“深交所”)上市。 下称“深交所”)上市。
第五条 第五条
4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
街道和一社区和二工业区兴业 一社区和二工业区兴业路8号,邮政编
路8号。 码为518104。
5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6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7 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8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其他股东、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
程,股东可以起诉其他股东、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人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9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10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
面值人民币1元。 元。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11 公司股份总数为19,143.0132万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9,143.013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2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4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 ......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