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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电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21:05:17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发展的战略研究和战略规划工作,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秉持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筹备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行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董事会的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安排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研究公司发展中的重大战略事项;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临时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专题会议由委员会分工负责该课题的委员及课题组成员组成,由委员会委托该课题的委员召集,研究、协调专题研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负责审议课题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战略规划课题研究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战略研究提案;
(二)下达战略研究课题;
(三)组织课题组,明确进度和要求,实施战略研究;
(四)向董事会上报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研究课题需要,设立课题组。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一)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需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表决结果等会议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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