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股份: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21:34:24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九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公告文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一)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2、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4、电子文件与书面文稿一致。
(三)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提供文件齐备;
2、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3、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4、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公告文件附件。
(四)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则明确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在不涉及经营机密的
基础上,应主动、及时的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
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规定提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