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8 21:54:18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结构(如财务、法律、行业技术等)、年龄结构、独立性比例及多元化构成,确保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选择标准应涵盖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履职时间、利益冲突规避等要求,程序应明确提名、审查、考察等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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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范;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搜寻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内资深专家、专业机构人士、具有相关企业管理经验的人员,并对候选人的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情形)、专业胜任能力、过往履职记录、与公司或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或失信记录等;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情形)、专业胜任能力、过往履职记录、与公司或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或失信记录等;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续聘或解聘进行评估,结合其履职情况、公司发展需求提出建议;
(八)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年度审查,包括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确保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
(九)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纳入履职考核范围;
(十)对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合理性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建议。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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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学历、职称等情况;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
应包含会议议题、候选人简历及背景资料、审查标准、召开时间、地点(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非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及截止时间。定期会议的通知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的通知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情况紧急时按原规定执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薪酬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名的决议,须经全体独立董事委员一致同意。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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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涉及董事会换届、独立董事提名等重大事项的,原则上应采用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确保委员充分讨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力资源负责人、候选人家属(如涉及关联关系说明)或外部背景调查机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应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录应详细记载各委员对候选人的审查意见(包括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理由)、背景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相关资料应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提名委员会成立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须及时对本规则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