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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新电子: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22:12:18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6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
定及修改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4 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公司章程”或“《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经董事长批准,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兼任公司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 1 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管理工作,由总
经理任命。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可抽调公司其他部门人员成立工作组完成上述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审计委员会要求汇报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五)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主要有以下工作权限:
(一)视情况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合同、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机构或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机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进行暂时封存;
(六)有权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有权向公司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缺陷和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七)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部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
(二)在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时间紧、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可以临时抽调其它职能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审计,也可以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环节,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于衍生品交易、大额资金往来、关联资金往来、提供财务资助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半年度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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