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新电子: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8 22:12:18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1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
定及修改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29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
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上述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选举流程,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本细则所称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在下列情形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及《章程》相关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符合《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不得阻碍股东依法推荐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将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等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三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选举、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选票填写规则:
(一)投票股东应当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对应的投票表决权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选票无效;
(三)每位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如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者等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超过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则该选票无效。
第十五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核对、计算、汇总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决定董事人选时,应当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第十八条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
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若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